交通部水运司关于长江干线货主码头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交通部水运司关于长江干线货主码头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水运港口字〔2000〕260号)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及对船舶运政检查有关事宜的请示》(长航总运发〔2000〕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湖北省燃料公司所属的抬船路码头地处武汉港港辖区以内,属于长江干线的货主专用码头。根据《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每年需花费大量资金对港口航道、码头、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为解决维护和管理经费问题,经原国家物价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
因货主码头由货主负责维护,港口航道、锚地由双重领导港口负责维护和管理,因此交通部会同原国家物价局颁布的《长江港口费收规则》(交运发〔1992〕967号)规定:经货主码头装卸的货物,先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按规定金额征收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深的维护。
鉴此,武汉港务管理局是长江干线武汉港港辖区内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应按交运发〔1992〕967号文的规定向通过湖北省燃料公司所属的抬船路码头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武汉市航务管理处不应重复征收。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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