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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6-09
  • 【生效日期】198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1989年6月9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四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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