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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 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复[1989]5号
  • 【发布日期】1989-07-07
  • 【生效日期】1989-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 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
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7日法(研)复〔1989〕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1988〕第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认为你院提出的意见是可行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 刑法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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