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 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
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7日法(研)复〔1989〕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1988〕第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认为你院提出的意见是可行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 刑法第 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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