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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1999]274号
  • 【发布日期】1999-12-29
  • 【生效日期】1999-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保监发〔1999〕274号1999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近年来,少数行政部门借助行政手段,无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在一些地区对保险事故搞“强制定损”活动。这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减少了国家税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现就“强制定损”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委托有资格进行价值鉴定的机构和专门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二、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地方行政部门强制为由,与其就“强制定损”联合发文。

三、对于此类“强制定损”的估价标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予以认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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