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通航船舶及其辅助船舶检验规定
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通航船舶及其辅助船舶检验规定
(1999年6月7日交通部交海发〔1999〕279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1.1.1 为促进在三峡工程施工阶段长江截流后,在汛期通过明渠的船舶(以下简称通航船)以及为通航船服务的绞滩船、递缆船和定位船(以下简称辅助船)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工作的技术条件,特制定《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通航船舶及其辅助船舶检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1.2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汛期通航明渠的船舶以及为通航船服务的辅助船舶:
(1)水翼船:明渠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至50000立方米/秒;
(2)纤维增强塑料高速船:明渠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至40000立方米/秒;
(3)除(1)、(2)外的船舶:上行时明渠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至40000立方米/秒;下行时明渠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至45000立方米/秒(明渠航线上的相应最大流速不超过8米/秒)。
1.1.3 当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以下时,通航明渠的船舶应满足现行规范J1(下标)级航段的各项要求。
1.1.4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者仍按船舶检验局有关现行规范要求执行。
1.1.5 即使船舶的技术条件能满足本规定,船长在船舶通过明渠时应亲自值班,谨慎驾驶,且应保证船舶操作系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1.6 本规定适用的通航明渠流量范围,未考虑陡涨水状态,在陡涨水期间,应根据水的流态、绞滩能力及本船的条件选取适宜的流量通过明渠。
1.1.7 通航明渠船舶的驾引人员应熟悉船舶性能、明渠水流特性和拟定的明渠航线、航法,保证船舶通过明渠时在拟定的航线上航行。
1.1.8 需要绞滩上行通过明渠的船舶,应具有自航到达绞滩接缆位置并在该位置稳定和控制船位的能力。
1.1.9 下行通过明渠的船舶,其航速和操纵性应能控制住船在拟定航线上航行。
第二章 结构
2.1 通航船
2.1.1 通航船上用于绞滩的系缆桩应采用嵌入式结构并与甲板牢固焊接,系缆桩嵌入部分及其所在部位的甲板结构应用短桁材加强,该部位甲板骨架和短桁材与甲板的连接焊缝应满足一级焊缝要求。
2.1.2 通航船中现有营运船舶用于绞滩的系缆桩,若改为嵌入式结构有困难时,可不要求嵌入式结构,但系缆桩所在部位的甲板结构应用短桁材加强,且甲板骨架和短桁材与甲板的连接焊缝应满足一级焊缝要求。
2.1.3 通航船中现有营运船舶用于绞滩的系缆桩,如认为已能满足明渠通航绞滩的要求,需要免除本章2.1.2要求时,应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经验船机构认可。
2.2 辅助船
2.2.1 绞滩船可参照船舶检验局《内河工程船建造规范》中对起重船有关适用要求执行。
第三章 稳性与干舷
3.1 稳性
3.1.1 明渠通航船的稳性应满足现行稳性规范对J1(下标)级航段的各项要求。
3.1.2 水流倾侧力矩或力臂取规范计算值的1.2倍,其中计算速度Vj(下标)取21千米/小时。
3.1.3 通航船中的客船通过明渠时,应有避免旅客集中一舷的管理措施。
3.1.4 船舶通过明渠时的装载情况,应符合经过审批的计算书或装载手册的要求。
3.1.5 高速船稳性应符合现行规范和本章的有关要求。
3.2 干舷
3.2.1 通航船的基本干舷F。按船舶种类及船长由下表选取。
┌───────┬───┬──┬──┬───────┬──┬──┬──┐
│ 船 │ │ │ │ 船 │ │ │ │
│F0(下标) 种│ 非敞 │液货│敞口│F0(下标) 种│非敞│液货│敞口│
│ (毫米) │ 口船 │ 船 │ 船 │ (毫米) │口船│ 船 │ 船 │
│船长(米) │ │ │ │船长(米) │ │ │ │
├───────┼───┼──┼──┼───────┼──┼──┼──┤
│ 10 │ 350 │270 │400 │ 50 │550 │470 │ 584│
├───────┼───┼──┼──┼───────┼──┼──┼──┤
│ 20 │ 400 │320 │446 │ 60 │600 │520 │ 630│
├───────┼───┼──┼──┼───────┼──┼──┼──┤
│ 30 │ 450 │370 │492 │ 70及以上 │600 │570 │ 676│
├───────┼───┼──┼──┼───────┼──┼──┼──┤
│ 40 │ 500 │420 │538 │ │ │ │ │
└───────┴───┴──┴──┴───────┴──┴──┴──┘
3.2.2 通航船中的船队需绞滩时,船队各船舶的干舷除满足3.2.1规定外,其最小干舷F应不小于600毫米。
3.2.3 通航船应勘划相应的载重线。如按本规定核定的最小干舷与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并以字母“M”表示。
3.2.4 现有营运船舶核定的明渠干舷等于或小于按J1(下标)航段核定的实际干舷时,若勘划“M”标志有困难,可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进坞修理或检验进行勘划。
3.3 辅助船的稳性及干舷
3.3.1 辅助船的稳性及干舷应根据其工作特点特殊考虑。
第四章 设施
4.1 防护设施
4.1.1 绞滩船、递缆船工作场所应设置船员安全防护设施。
4.2 绞滩设施
4.2.1 被绞船舶应配置绞钩及栓绞钩的缆绳,该缆绳不低于Φ32且其破断负荷单船应不小于450千牛,船队应不小于560千牛。
第五章 检验与发证
5.1 检验
5.1.1 通航船,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验船机构申请检验,申请时必须提交按本规定要求的稳性、干舷等计算资料以及验船机构需要认可的资料。
5.1.2 验船师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提交的计算资料进行核定。
5.1.3 验船师应上船检验,对下述部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1)绞滩用系缆桩的技术状况及与甲板结构连接的牢固性,该缆桩所在部位甲板结构的加强和焊接状况;
(2)系泊设备及绞滩设施的技术状况;
(3)干舷甲板及其以下的水密开口的水密性;
(4)核查干舷及载重线;
(5)客船避免旅客集中一舷的管理措施。
5.2 发证
5.2.1 经检验合格的船舶应由海事局授权的验船机构签发明渠适航证书。证书格式见附录。
5.2.2 明渠适航证书经签署方能有效,其有效期与适航证书相同。
5.2.3 明渠适航证书是适航证书的附加证书,二者连同一起方可为通航明渠的有效证书。
5.2.4 不得用临时证书或其他任何形式证书代替明渠适航证书。
第六章 其他
6.1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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