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百货公司与 郎溪县百货公司高淳县东坎地方产品供销经理部 联营商店联营公司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函[1990]61号
  • 【发布日期】1990-08-20
  • 【生效日期】1990-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百货公司与 郎溪县百货公司高淳县东坎地方产品供销经理部 联营商店联营公司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百货公司与
郎溪县百货公司高淳县东坎地方产品供销经理部
联营商店联营公司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20日
法(经)函〔1990〕61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字〔1990〕第07号请示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法诉〔1990〕经管字第4号请示均已收悉。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百货公司与郎溪县百货公司高淳县东坎地方产品供销经理部联营商店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郎溪县百货公司东坎供销经理部联营商店(下称“联营商店”)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于1983年6月20日,经江苏省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其店址在高淳县东坎镇。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便于诉讼,特指定本案由该联营商店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高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安徽省有关法院按法律程序办理本案有关材料的移转。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