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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 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7-18
  • 【生效日期】1989-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 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
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1989年7月18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研<1988>23号“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可否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尚需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至于你院请示报告中涉及的马占魁、王凌贵诈骗财产一案,应当设法继续追赃,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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