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 海运出口气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问题的补充通知
交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
海运出口气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10月7日(86)交海字740号)
各有关单位:
一九八五年六月交通部和国家商检局以(85)交海字1318号文发出《关于执行〔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压力容器必须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厂生产,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同年六月,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以劳人锅〔1985〕4号文联合颁发了《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一律在产地进行。由制造厂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按合同规定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出口前,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并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这一文件已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鉴此,海运出口气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管理办法,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列入《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出口合同规定出具商检证书的压力容器,港口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或放行单办理运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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