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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148号
  • 【发布日期】1989-08-13
  • 【生效日期】1989-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13日(89)国税所字第148号)

云南省税务局:
你局(89)云税三字第45号请示收悉,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6)36文规定:“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 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也纳入免税范围。这些政策对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政策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正常的业务性咨询、服务同技术咨询、服务又难以划分清楚,故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免征所得税,对刺激和鼓励技术转让作用不大,反而容易造成漏洞。一些企业将正常的生产业务活动也变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从而享受免税优惠,逃避税收,发生大量偷漏税现象,造成税负不公。同时,由于政策界限不清,执行不一,难以控制。
鉴于上述情况,考虑国务院主要是鼓励和支持技术转让,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角度出发,我局发文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应照章征收所得税。你省仍应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11号文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属于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上述“四技收入”可并入事业收入,以收抵支,暂不征收所得税;但对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除外),应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11号文的规定精神,除技术转让所得暂免征税外,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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