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零配件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照顾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零配件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照顾的通知
(1989年11月14日(89)国税流字第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我局1987年曾以财税增字第040号文通知各地:“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两年来,绝大多数地方都对农机具及农机配件给予了照顾。近来,有关部门反映,由于农机配件价格较低、盈利少,按14%的税率征税很困难,不少企业已发生亏损。为了支持农机配件的生产,以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经研究,我们意见,请你们对企业生产的农机零配件盈亏情况和税收征免情况做深入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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