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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涉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1-16
  • 【生效日期】1989-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涉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涉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89年11月16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89)南吉字第029号文悉,现答复如下: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白炭黑商品上的“HI-SIL”商标,是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1986年3月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国际惯例,工业产权法律遵循“属地原则”,因此,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就其在我国注册的“HI-SIL”白炭黑商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签订,并受我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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