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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 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2-23
  • 【生效日期】1987-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 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
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23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1979年曹桂芳得知此情况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房屋产权。1983年5月,平滩区区公所决定将铺面房退还给曹桂芳,因县供销社对该决定坚持异议,房未退成。曹桂芳遂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有房屋的所有权。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曹碧玉擅自将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种侵权行为,非产权人的入股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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