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 修订下达《食糖合理运输流向》的通知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
修订下达《食糖合理运输流向》的通知
(1989年11月28日〔89〕商副联字第68号)
食糖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多年来,食糖一直实行合理流向运输,这对节约运力、运费,避免迂回、倒流,减少运输损失,保证市场供应等,均起了良好作用。近年来,由于糖料生产布局的变化、进口加工糖的增加,现行的合理运输流向已不能适应食糖调拨的需要。
为了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对食糖商品的计划管理,认真组织和改进调运工作,安排好市场,并根据当前食糖产销变化情况和合理运输的原则,决定对原食糖合理运输流向重新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糖合理运输流向表和说明发给你们,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的食糖合理运输流向即行废止。
附件: 关于食糖合理运输流向的说明
一、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黑龙江、内蒙古、宁夏、新疆九产区的国产食糖和进口加工的成品糖均适用本流向。
二、广东、广西二产区的赤砂糖外调不受本流向限制,可供应全国各地。但要认真把关,做到合理调运,避免对流、迂回倒流运输。
三、各省、自治区内的食糖运输流向,由各省、自治区商业厅(局)统一负责,按照就地就近不出大区的精神与当地铁路、交通部门共同制定。
四、凡调入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得再调出同品种食糖。
五、凡不符合上述流向者,铁路、交通部门不予承运。如因产、销变化或市场特殊需要而发生违反本合理流向运输时,铁路局管内的,由当地商业厅(局)会同铁路局共同审批;跨铁路局的,由商业部会同铁道部负责审批;涉及水运的,商交通部审批。
六、需要及时更新处理的国家储备糖,原则上就地就近按流向调拨,遇有特殊情况违流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七、进口食糖的调拨,按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口字(1985)4号文件规定的合理靠港范围,结合国内合理流向进行调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