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1988年12月5日)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8)8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一律取消以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都要全面地严格执行,除流转税等税种应照章征收外,对各类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88)国税所字第002号
一、关于清理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范围。对于党、政、军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举办的各类公司(包括类似公司的中心、开发部),尤其是那些非生产性、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内的各类公司,凡经各级政府、各级财税部门批准给予临时性减免所得税的,都要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对各类公司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凡属违法经营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司,应立即撤销减免税照顾,除违纪收入依法没收外,对其正常收入应按有关规定追补已减免的税款。
2、对享受了减免所得税照顾,经过清理整顿,已决定撤销或停止营业的公司,应撤销期减免税照顾,并补征1988年度所得税。
3、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税。
4、对根据国务院国阅(1987)129号《关于听取中国科学院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精神给予中科院系统全民所有制新技术开发公司的减免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严格按照本规定,对各类公司减免税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1988年以前上报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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