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9月4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刑一(1991)4号《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
(沪高法刑一〔19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问题,我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认为,为了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参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院拟在本市范围内作出以下规定: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二、对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律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重新审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示。
199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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