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9-04
  • 【生效日期】1991-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9月4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刑一(1991)4号《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
(沪高法刑一〔19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按照 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问题,我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认为,为了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参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院拟在本市范围内作出以下规定: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二、对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律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重新审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示。

1991年5月7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