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89)国税流字第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对石油销售公司平转高差价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和 营业税条例(草案)案施细则“‘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的规定,各级石油销售公司销售平转高成品油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各级石油销售公司购进高价成品油转平价销售所出现的负差,可以从其经营成品油的正差中抵扣,本纳税期抵扣不完的负差,可向下期结转继续抵扣。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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