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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发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2000年第21号令
  • 【发布日期】2000-09-30
  • 【生效日期】2000-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年第21号令)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阿富汗的南部、西部、北部地区(Kandahar,Badghis and Jawzjan等省)自2000年8月开始出现霍乱爆发。目前已报告有1604例病人,19人死亡。病原检测结果全部为O1群小川型霍乱弧菌,该菌株对强力霉素和四环素敏感。阿卫生部现正与世界卫生组织和无国界医生组织一起对爆发采取应对措施。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吐、腹泻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有症状且处于霍乱潜伏期人员的排泄物要进行检验,对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邮包要加强检疫查验,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消毒、除虫等处理。如带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卸下,必要时对其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三、检疫机构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要提供国际传染病流行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可给予预防性投药。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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