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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04号
  • 【发布日期】1990-01-25
  • 【生效日期】199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1990年1月25日国税函发<199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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