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的公告
(1998年12月30日)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登记的严肃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证书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土地证书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启用的新版土地证书共分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每种证书分特制精装和普通简装两款。新版土地证书启用后,原土地证书颁发至1999年3月31日,已经颁发给土地权利人的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二、新版土地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监制并统一编号。未经国土资源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土地证书,擅自印制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
三、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
1.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3.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4.公有住房出售及房改房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5.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6.其他依法应当申请土地登记的。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四、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应由土地权利人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涂改、伪造、复制土地证书。私自涂改、伪造、复制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
五、国家依法实行土地证书查验制度。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实施,结合新版土地证书的启用,国土资源部决定,1999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首次土地证书年检,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整顿土地管理秩序。土地权利人应按土地登记机关的要求出示土地证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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