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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劳动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字(1990)7号
  • 【发布日期】1990-03-06
  • 【生效日期】1990-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劳动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劳动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0年3月6日劳办字(1990)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兵团刘技谋局长来我部汇报劳动工作情况时提出了几点要求,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听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精神,除与兵团派来的同志直接进行商谈、交换意见外,还就其中有关问题,分别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了协商,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给兵团文件,通知参加会议问题。根据国务院《纪要》中“有关部门的会议通知兵团派人参加”的精神,我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发给兵团有关劳动工作方面的文件和通知兵团参加有关会议。

二、将兵团劳动工资计划单列的问题。国务院《纪要》中“兵团的工农业生产计划纳入国家计划或有关部门计划”,据此,我部与有关部委协商后,可从1991年起,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农业部计划项下,加注兵团的计划数。

三、关于劳动就业经费安排问题。现在就业经费有两部分,一是由各地区根据每年就业任务从地方财政中安排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另一部分是从中央财政中安排的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属借款性质)。按照劳力字〔1989〕43号文件的规定,这项资金的使用,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为借款单位。根据上述情况,兵团的就业经费问题,可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

四、关于委托兵团行使劳动安全监察权的问题
1.兵团是否可行使劳动安全监察权,根据有关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只有劳动部门可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安全监察权。但农业部、劳动部为了加强农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曾于1989年颁发《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劳安字〔1989〕3号文)中规定“有条件的农垦管理部门可以接受地方劳动部门的委托行使监察权”。但根据《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权不能委托。我们认为,兵团是否可行使劳动安全监察权的问题,请兵团据此精神直接与新疆自治区劳动局联系。
2.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使用问题。我部所掌握的劳动保护技措经费,是用于企业的示范项目的专用费。这项经费的使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的申报,我部根据其企业条件项目情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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