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两地分居等文件中“老工人”含义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0)13号
  • 【发布日期】1990-03-19
  • 【生效日期】1990-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两地分居等文件中“老工人”含义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两地分居等文件中“老工人”含义的复函

(1990年3月19日劳办力字(1990)13号)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2月23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劳人劳〔1988〕5号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计〔199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中规定的老工人,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进厂时是工人,以后一直是工人,或当了干部仍然保留工人身份的。至于本人原系国家正式干部,在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前后,因种种原因改为工人身份的,不宜按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