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 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
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28号《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仅就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共同犯罪的上诉案件中,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为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辨护人的,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全案审查,一并处理的原则,以及第 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原判,将全案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
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
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未依法给其指定辨护人,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处理这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程序和制作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共同犯罪上诉案件,凡其中有一被告人需要发回重审的,应当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全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维持和改判部分应当制作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对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辨护人的,应当另行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另案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为保证全案的及时判决,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可只制作一个第二审刑事判决书,部分维持,部分改判,对违反诉讼程序部分,引用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另案处理,不必另行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0年7月31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