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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委
  • 【发布文号】工商(1990)91号
  • 【发布日期】1990-04-07
  • 【生效日期】1990-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1990年4月7日工商(199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这次新公布的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有44个(见附件),其中中国汽车工业贵州贸易公司等23个经营单位,只能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天津公司等21个经营单位,只能为本系统的最终用户代购小轿车。
允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扩大经营范围,除销售原经营范围内的小轿车外,可从事其它小轿车的零售业务。
同意中国科学院承担本系统业务用车的供应任务,对其下属单位实行调拨,凭其计划调拨单、控办证明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办理小轿车牌证。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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