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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685号
  • 【发布日期】1996-11-22
  • 【生效日期】1996-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国税函[1996]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计税营业额的请示》。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后,为了最大限度发挥通信业务能量,方便广大用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以下简称联通通信网)必须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实现互连互通,用户的跨网通话业务才能顺利实现。因此,涉及两网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分割为各自的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为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制订下发了两网互连互通话费结算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据此要求仅就实际取得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抄送:邮电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
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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