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5月15日国税函发<1990>)472号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201号《关于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一些境外运输公司在你省与国内运输公司开展货物进出口联运业务,国内运输公司负责招揽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内路段的陆上运输,境外运输公司负责招揽进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外路段的水上运输。全程运费由境外运输公司向货主直接收取或由境内中方合作者代收。中方根据其揽货金额或货物在中国境内陆上运输业务量分成运费或收取管理费。对上述境内外公司联合经营水陆运输业务取得的营动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来文第二种意见,即:对境外运输公司只就从我国口岸起运的水上国际运输业务收入按4.025%的综合税率征税;对国内运输公司负责境内陆上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