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化工产品 适用工商统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化工产品
适用工商统一税率的通知
(1990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化工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生产化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实际需要,根据 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进口的若干化工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酸类:
无机酸 10%
有机酸 10%
无机盐 10%
醇类:
甲醇 15%
乙二醇 20%
其他醇 15%
苯类:
石油苯(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15%
焦油苯(包括:纯苯、二早苯、甲苯等) 10%
其他苯(包括:氯化苯、硝基苯、对硝
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 10%
烯类:
乙烯 10%
丙烯 10%
其他烯 10%
其他无机化工原料 10%
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10%
化学试剂 13%
化学溶剂 10%
助剂、催化剂 10%
粘合剂(包括:化学胶等) 10%
有机玻璃 10%
聚乙烯醇 10%
涤纶树脂 15%
聚氯乙烯 10%
聚苯乙烯 15%
聚乙烯 25%
聚丙烯 20%
尼龙66 20%
其他合成纤维单体 10%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办理。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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