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九三四四厂诉 九江市甘棠工商企业贸易经理部购销钢材合同 预付货款纠纷一案应将九江市农行列为当事人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函[1990]36号
  • 【发布日期】1990-05-25
  • 【生效日期】1990-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九三四四厂诉 九江市甘棠工商企业贸易经理部购销钢材合同 预付货款纠纷一案应将九江市农行列为当事人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九三四四厂诉
九江市甘棠工商企业贸易经理部购销钢材合同
预付货款纠纷一案应将九江市农行列为当事人问题的复函

(1990年5月25日
法(经)函〔1990〕3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请〔1990〕1号关于国营九三四四厂诉九江市甘棠工商企业贸易经理部购销钢材合同预付货款纠纷再审一案应否将九江市农行列为当事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九三四四厂与九江市甘棠信托贸易服务公司(甘棠工商企业贸易经理部的前身)于1985年1月24日签订合同后,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支行信托部(现已撤销)超越职权予以鉴证。同年2月7日,该信托部使用特种转帐支票从九三四四厂电汇给九江市甘棠信托贸易服务公司的预付货款中扣划40万元抵作该服务公司的未到期贷款,使合同不能履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可将信托部的主管单位九江市农行(即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支行)列为本案第三人。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