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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市场字[1999]24号
  • 【发布日期】1999-05-28
  • 【生效日期】1999-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8日证监市场字〔1999〕2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贯彻《 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券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就证券交易所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最低结算备付金(即结算头寸)制度,要求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会员缴付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时,应要求其在次日补足。制定或修改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的具体办法,报我会备案。

二、根据不同会员的资信状况和历年遵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调整其交纳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

三、对于不能按期、足额交纳最低结算备付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重点监控,并按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或处罚。

四、对于出现结算透支且不能按期补足最低结算备付金的会员,要根据具体风险状况,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证关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会员尽快偿还透支款或提供足额抵押品;
(二)暂停会员营业部接受新客户的托管(指定),暂停在营业部透支客户的转托管(转指定),也可以考虑暂停在营业部向证券交易所透支期间买入证券客户的转托管(转指定);
(三)确定会员当日买入额度;
(四)暂停买入;
(五)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
采取本条措施后,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急办法,并做好对投资者的解释,说明工作。

五、对于发生会员结算透支且有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形,除采取上述第四条措施外,还应当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会员法人提出弥补透支的措施,并责成立即向其原审批机关、所在地政府和该法人的主要出资人报告;
(二)要求会员法人立即报告资产状况、自营帐户、相关资金情况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迅速核实托管证券帐户数量和实际持仓的帐户数量;
(四)分析会员法人及其营业部是否有操纵股票价格、传播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五)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如发生以上第四、五条情形,证券交易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会报告(可以传真),内容除上述情况外,还应包括:会员买卖金额、结算备付金余额或透支额、转托管(转指定)数量和帐户数、会员营业部营业情况及市场相关反映等。对于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分别在上、下午收市后传真报告我会,并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七、根据本通知修改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根据各自的技术条件和其他因素,补充未尽事宜。需要做原则性修改的,应事先报我会同意。在相关规则或补充规则修改生效之前,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可以按本通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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