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批发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批发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6月28日国税函发<1990>735号)
吉林省税务局:
你局吉税流字(1990)第203号《关于外贸企业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外贸企业经营商品批发业务,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238号通知规定,均应恢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外贸企业易货贸易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属于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可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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