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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3-11
  • 【生效日期】1987-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

(1987年3月1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月6日粤法[1987]1号《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确系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因历史问题被判处刑罚,经再审认为需要改判的案件,再审判决书的主文如何写可区分不同情况:凡因起义投城前的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被判刑的,应写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凡因起义投诚前的历史罪行被判刑的,应写按照党和国家对起义投诚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撤销原判,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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