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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包装物料扣除进口环节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416号
  • 【发布日期】1990-07-27
  • 【生效日期】1990-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包装物料扣除进口环节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包装物料扣除进口环节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7日国税函发<199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据了解,对采用进口包装物、料包装的出口产品,目前有的地区没有扣除进口环节减免税金额计算出口退税,出现多退税情况。为了统一政策,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

一、包装进出口公司(简称包装公司,下同)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包装物或进口包装材料加工成包装物,用于本企业出口产品的,在计算出口退税时,一律扣除进口包装物料进口环节已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金额。

二、包装公司将进口包装物、料直接销售或通过定点包装加工厂加工销售给本地出口企业(指与包装公司在同一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下同)的,由包装公司汇总本公司及定点包装加工厂销售情况后,按月分企业列出清单,写明进口品名、数量、销售价格、已纳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金额,报送本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计算减免税金额,从出口企业的退税款中扣除。

三、包装公司将进口的包装物、料直接销售或通过定点包装加工厂加工销售给非本地出口企业的,由包装公司或定点包装加工厂在销售或交付包装物、料时代扣代缴进口环节所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包装物 进口环节已纳产品
应缴税额= ×产品适用税率-
料的销售价 税、增值税税款
定点包装加工厂代扣税款后应及时上缴包装公司。包装公司按月汇总本公司及定点包装加工厂代扣税款后,向本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包装公司进口包装物料委托外地定点包装加工厂加工销售或出口的,由包装公司按照上述一、二、三条规定向本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五、包装公司内部调拨进口包装物料,凡在海关办理了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转户手续的,原进口的包装公司不代扣代缴税款,但需将转户的数量、金额,书面报告本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和转户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新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的包装公司向本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六、包装公司库存的进口包装物料和定点包装加工厂尚未加工销售的包装物料不代扣代缴税款,销售后按上述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七、出口企业从包装公司购进包装物、料包装产品出口的,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上述第二条规定者外,不再作为扣除进口包装物料的减免税款。

八、包装公司进口包装物、料内销后,由海关补征减免的进口产品税、增值税的,包装公司可凭海关的补税凭证,向本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扣或补缴的税款。

九、本通知从1990年8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尽快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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