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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在“严打”斗争中加强 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邮电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8-08
  • 【生效日期】1990-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在“严打”斗争中加强 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在“严打”斗争中加强
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通知

(1990年8月8日)

去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召开全国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加强防范、严厉打击处理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活动斗争以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和邮电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通力协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防范,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收到了发案有所下降、破案率有所提高、阻断通信时间和经济损失有所减少的可喜成果。据统计,电话会议之后的八个月与会前八个月相比,发案下降了6%,破案率提高10%,被盗电线电缆减少44.5%,直接经济损失减少2.3%。总的来看,电话会议后,对发案上升、通信安全遭受危害日益严重的趋势有所遏制。但是,目前通信线路治安状况仍较严重,今年上半年共发生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一千六百多起,阻断通信一千二百七十万路分,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五十万余元,与去年相比,发案虽然基本持平,但阻断通信时间增加三百多万路分,上升43.9%,经济损失增加一百一十多万元,上升24.9%。这说明,打击盗窃通信线路犯罪活动的任务仍然繁重。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部署,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子的斗争,已经把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分子列为“严打”重点对象之一。各地公、检、法机关和邮电部门要在这次“严打”斗争中,同心协力,进一步加强对盗窃破坏通信线路案件的查处工作,更有力地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和全网通信的畅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侦破工作。对盗窃破坏通信线路和案件特别是对发生的大案,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坚决查处非法收购的商贩,以堵塞销赃渠道。各级邮电部门要积极支持破案工作,为破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依法严惩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分子。各级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快捕快判。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信设备,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分子,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0年七月十日《 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即:“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信设备罪的,依照 刑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 刑法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要充分利用反面教材,公开宣判,以案讲法,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法。

三、广泛开展护线宣传,大力组织护线联防。这是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重要措施。要运用各种形式,联系实际,经常而广泛深入地开展护线宣传,使广大群众懂得通信线路是国家的重要设施及其作用,了解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法律法规,主动保护通信线路和同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分子作斗争。
护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大力组织和依靠群众开展护线联防。各地可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级建立护线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本省(区、市)的群众护线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切实依靠人民群众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对于护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以推动群众护线工作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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