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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启动实施“重要技 术标准研究”专项第二批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7-02
  • 【生效日期】2003-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启动实施“重要技 术标准研究”专项第二批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启动实施“重要技
术标准研究”专项第二批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整体实施,提高全社会技术标准意识,全面提升地方和企业技术标准工作的整体水平,经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确定了第二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地方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为第二批试点的地方是:江苏省无锡市、辽宁省沈阳市、广东省东莞市、北京市、青岛市、山东省潍坊市、湖北省武汉市、重庆市、甘肃省兰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广西区南宁市、山东省荷泽市、四川省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共14个城市。

二、“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地方试点工作是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落实技术标准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试点工作应实行政府组织、企业投入、中介参与的组织方式。试点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指定协调归口部门,并有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技术标准试点相关工作的开展;企业和研究机构应作为试点工作的主体,各方联合推动,努力提高技术标准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能力,为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服务,全面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地方技术标准战略与体系建设;

(二)与本地特色产业或重大工程项目相结合的技术标准研制与实施;

(三)本地技术标准支撑服务体系(如技术标准信息、咨询、检测、研究基地、网站等)建设与实施;

(四)本地技术标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与实施;

(五)重要技术标准(高新技术、安全、特色产业)实施保障体系建设;

(六)引导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或采用先进标准的措施;

(七)技术性贸易措施机制建设。

四、专项专家总体组将对试点城市进行跟踪、调研与指导。请各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以及专项专家总体组针对各试点城市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原则上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一式10份于2003年8月15日前报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五、试点工作本着“先启动、后认定”的原则组织。此次启动的试点单位应切实落实实施方案,启动实施一年后,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运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将正式认定为“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地方试点单位。

按照“重要技术标准”专项实施要求,试点示范工作的期限定为2003-2005年。2005年底前,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

请各试点单位按照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攻关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尽快开展试点的启动实施工作。



科技部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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