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锦芳小吃店》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锦芳小吃店》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2日)
北京市崇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8月1日来函悉,批复如下: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条的规定,你区锦芳小吃店虽然依法登记,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资格,也不具备被许可人的资格。可以由锦芳小吃店所属的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申请注册商标,在产品上标明,由该单位所属锦芳小吃店生产即可。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