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供销社批发调拨肉、禽、 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收入免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071号
  • 【发布日期】1990-08-23
  • 【生效日期】1990-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供销社批发调拨肉、禽、 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收入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供销社批发调拨肉、禽、
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收入免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3日国税函发(1990)10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桂税发(1990)222号《关于对各级供销社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50号文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收入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这里所说的集体商业企业应包括供销社,这一规定至今仍有效。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096号文规定从1989年7月1日起,对供销社批发调拨农、林、牧、水产品恢复征收营业税,但供销社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仍应享受(86)财税字第350号规定的免税照顾。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