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 对利息免税待遇起始日期的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
对利息免税待遇起始日期的函
(1990年8月23日国税函发[1990]1063号)
中国银行:
关于你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对利息免税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0年6月9日以国税函发(1990)608号函通知你行。现加拿大税务部国内收入局地方及国际关系处处长萨维奇于1990年7月6日来函,同意你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11条第3款第2项第4目规定的免税待遇,自中加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之日起有效。现将萨维奇用英文书写的来函和中文译文印送你行,请知照。
附件:关于中国银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第11条规定对利息免税事(中文译文)
附件 关于中国银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第11条规定对利息免税事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避涉外税务管理司
王选汇司长
尊敬的选汇先生:
您1990年6月2日的来信收悉,关于中国银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11条第3款第2项第4目规定的免税待遇问题,我们同意您的意见,即这一协议将有效于1986年以后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即中加税收协定开始执行的日期)。相应地,这封信以及我方1990年4月18日的那封信,同您1990年6月2日的信一起,将构成双方主管当局就此事达成的正式协议。
我们将把这一协议通知我们的非居民税务部门,要求退还已从中国银行预扣的税款。
希望这一结果使您满意。
萨维奇
地方及国际关系处处长
199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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