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0年10月17日)
主送: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原税务总局(88)财税外字第087号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046号通知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执行,现根据 工商统一税条例第 五条、施行细则第 三条第一款及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按照 工商统一税条例第 五条规定,应由其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直接出售给使用单位(即购入商品后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直接使用和消费的单位)、个人,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不缴纳工商统一税,由收购单位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在收购后缴纳产品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再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不退还在收购环节已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也不再缴纳产品税;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了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以外,还应按实际销售收入缴纳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四、过去已作出的解释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