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国语字[1987]第11号
- 【发布日期】1987-04-10
- 【生效日期】1987-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 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
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国语字〔1987〕第11号)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64号文件)精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
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6〕6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乎规范。
1.繁简字问题。以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包括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2.异体字问题。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依据,凡是在这个表中已被淘汰的异体字,不得使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准。
3.字形问题。印刷体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标准,不得采用旧字体。
4.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辩认。
二、出口商品的包装等,原则上应该用简化字。但考虑到外销产品的实际需要,一向用繁体字的,可暂不作改动。
三、书写行款,一般应采用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使用汉语拼音,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提倡分词连写。在商品包装、广告等上面出现企业名称、地址时,应当使用汉字,或汉字、汉语拼音并用,不得仅用汉语拼音。
五、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用字不合规范的商品包装等,到用完为止。企业、商店的牌匾今后应当采用规范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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