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民字[1990]3号
  • 【发布日期】1990-10-29
  • 【生效日期】1990-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高检发民字<19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于1990年10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条和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案件的来源为:
(一)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
(三)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其他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应立案审查。在审查中,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时,应当查明:
(一)判决、裁定是否已经生效;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四)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认为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终止审查,并通知申诉人、检举人及有关单位。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时,应当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