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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新闻出版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5-30
  • 【生效日期】1989-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版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报刊、图书的发行销售市场也日趋活跃,丰富了城乡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书刊出版、发行和销售的管理工作,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市凡未成立新闻出版局的,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报纸、期刊、书画(书法、绘画)、图书(含书籍、丛刊、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等出版物的印刷、发行、销售工作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等的印刷工作。

二、地市已成立新闻出版局的,由该局主管本地区的新闻出版工作。当地文化部门会同新闻出版部门管理本地区报纸、期刊、书画(书法、绘画)、图书(内容同上)等出版物的印刷、发行、销售工作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等的印刷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未单独设立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地市、县(区),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在文化管理部门内设立新闻出版科(也可与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为同一机构两块牌子)。
地市以下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书刊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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