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收购中发生的升溢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0]205号
  • 【发布日期】1990-11-27
  • 【生效日期】1990-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收购中发生的升溢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收购中发生的升溢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27日国税发<199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请示,对供销社棉麻企业在收购棉花过程中发生的升溢收入,应如何征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直接从事棉花收购工作的基层收棉站,其棉花收购的溢余收入,如有帐可查有户可找的,应在纳税年度内及时地退还给棉农。在退还棉农之前,应通过帐户如实核算,待退还后再行调帐。如果这些基层收棉站的棉花收购的溢余收入,无法退还给棉农或不退还给棉农的,应全部并入企业的利润照章纳税。

二、对县及县以上棉麻企业取得的棉花溢余收入,应全部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

三、凡各地在执行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