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18日国税函发<199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89)建设字第122号文件规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勘察设计单位暂时一律执行国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由于各地对这一规定理解不一致,要求我局予以明确。
据了解,设计单位不能辖有施工队伍,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时,只负责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招标发包、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和试车考核等,不直接从事施工作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关于“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的,应分别依照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一设计”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事其它业务应按各项业务所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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