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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认真做好 对进料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4-26
  • 【生效日期】1988-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认真做好 对进料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
对进料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1988年4月26日)

一、严格区分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与进料加工贸易进口的货物。要认真做好对进料加工贸易单证的核查工作,本认真查处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进料加工货物的案件。

二、加强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对具有专用仓库,并设制专帐、专人管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进料加工企业,才可批准建立保税工厂,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予以照章征税。不具备保税条件的进料加工业务,除对口合同外,在料、件进口时,仍应按规定对不能出口部分先予征税。

三、关于副次品、边角料的处理问题。对进料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应经实地核查,根据其使用价值酌情估价征税。至于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剩余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对其免税优惠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这种免税优惠也不能在料、件进口时先给予享受。

四、对于进料加工成品内销问题。进料加工成品经批准内销,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均应按规定补税。

五、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进口后加工产品出口的,原则上不予退税。有特殊情况,需予退回部分税款的,应报总署批准。

六、请各关组织力量加强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管理和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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