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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2-21
  • 【生效日期】1990-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1990年12月21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询问,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可以使用繁体字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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