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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废止《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使用 暂行办法》、《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 《交通部真迹电报使用暂行办法》和 《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废止《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使用 暂行办法》、《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 《交通部真迹电报使用暂行办法》和 《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废止《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使用
暂行办法》、《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
《交通部真迹电报使用暂行办法》和
《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9日(90)交政法字711号)
部内各单位:
部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日以(80)交信字1784号文件发布的《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使用暂行办法》、《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交通部真迹电报使用暂行办法》和一九八四年一月七日以(84)交海字2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修订我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规定的通知》现予废止。新的使用办法和规程由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制定并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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