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对港辖区锚地应由 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设置的请示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对港辖区锚地应由
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设置的请示的批复
(1991年3月20日(91)交安监字205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
你局长航运〔1990〕747号《关于港辖区锚地应由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设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锚地的划定与调整,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因此,在长江干线水域申请设置、调整锚地的申请人或经营人,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长江港航监督局审批。如涉及港区范围内的装卸作业生产使用的锚地,应由港务局统一申请和管理。如港航单位申请船舶修理、停泊等非装卸作业生产的专用锚地,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长江港航监督局审批。
长江干线水域锚地的设置、调整是水域秩序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目前长江干线锚地管理尚无完善的管理办法。请你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长江干线锚地设置、调整包括审批条件、程序、勘划及安全管理等内容的规定,报部批准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锚地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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