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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 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减免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31号
  • 【发布日期】1991-02-04
  • 【生效日期】1991-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 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减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
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减免税的通知

(1991年2月4日国税发<199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扶持我国电子行业发展,加快电子产品国产化步伐,根据国务院122次常务会议精神,在“七五”期间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4种产品(以下简称4种产品)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执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目前我国微电子信息产业仍处于发展阶段,为扶持其进一步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八五”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免征增值税,软件免征营业税,上述4种产品减半征收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名单及产品目录》(附件略)的223家生产单位,其生产销售本单位目录内所列的产品,在1991年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名单以外企业和名单内企业生不属于本单位目录内所列的产品,不得比照4种产品的优惠政策执行。
“八五”期间,对4种产品的减免税,根据择优扶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我局调整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及产品目录,作为当年执行依据。

二、上述免税产品的具体范围,按本通知所附《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软件产品目录范围》(附件略)执行。

三、对有些企、事业单位既生产4种产品又生产其它产品,在计算4种产品的减征所得税额时,可按4种产品的销售利润占全部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确定。

四、对企、事业单位从事4种产品的开发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其它相关的技术性收入,仍按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上述减免税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实行。减免税款应用于生产发展,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等方面的支出,税务部门应严格监督减免税款的使用。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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