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44号
  • 【发布日期】1991-02-25
  • 【生效日期】1991-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5日国税发<199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类有价证券上市流通。近据部分地区反映,银行利用经营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征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 条第五款规定,属于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