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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创办《中国检察报》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办字[1991]9号
  • 【发布日期】1991-03-14
  • 【生效日期】1991-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创办《中国检察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创办《中国检察报》的通知

(1991年3月14日高检发办字<19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为了及时正确地宣传党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反贪污、反贿赂斗争,宣传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加强检察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创办《中国检察报》,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事部批准,《中国检察报》6月进行试刊,7月3日正式创刊。
《中国检察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报,报社本部下设11个正处级机构。具体为:总编室、办公室、新闻部、记者通联部、理论评论部、检察业务部、文艺部、摄影美术部、群众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出版发行部。
《中国检察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并主办。该报立足检察系统,面向全国读者,为周二刊对开四版大报,国内外公开发行。各级检察院要充分准备,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国检察报》,积极做好创办《中国检察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报纸的及时出刊以及采编业务的正常开展,《中国检察报》准备在全国设立四十多个记者站,并建立起一支较好的通讯员队伍。现将创办《中国检察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中国检察报》记者站。省级检察院记者站配备记者二至三人,计划单列市检察院记者站配备一人,由各单位办公室、政治部联合考核推荐;每个分、市和县、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向省级检察院推荐一至二名《中国检察报》通讯员。原《人民检察》通讯员可同时担任《中国检察报》通讯员。

二、《中国检察报》派驻记者是专职新闻工作者,由省级检察院办公室代管,行政上受所在地检察院领导,业务上受《中国检察报》指导。《中国检察报》通讯员为兼职,以分、州、市院为单位成立通讯组。通讯组长由有写作水平和组织活动能力的办公室(或研究室)主任兼任,负责召集事宜。通讯组的工作由各记者站协调、《中国检察报》统一管理。

三、派驻记者、通讯员的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擅长新闻通讯写作,熟悉检察业务,善于开展社会活动,有吃苦耐劳精神。

四、各地推荐的记者、通讯员由省级检察院集中报送,经报社筹备组审查批准后,统一颁发证件,凭记者证和通讯员证代表报社在当地开展采访和通讯报道工作。

五、审批工作结束后,拟于4月下旬在北京召开“中国检察报驻各地记者站暨通联网成立大会”。各地检察院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推荐记者名单(一式三份,贴免冠一寸照片)报送高检院《中国检察报》筹备组,并附记者的代表作3篇(通讯文章)。

六、驻铁路系统的记者由铁检厅负责推荐,各地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通讯员的推荐工作,由省级检察院代为进行。

七、派驻记者及通讯员的权利和义务及管理办法,由《中国检察报》另行规定。附:《中国检察报》派驻记者、通讯员推荐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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