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8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1年3月14日《关于如何理解< 商标法>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国《 商标法》第 十条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条所述的“其他商标事宜”,包括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公司应依《 商标法》第 十条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条规定,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事宜。
附: 关于如何理解《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12月,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山顿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通过其代理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因其未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而不予受理,该公司以我局未予受理其申请一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受理。山顿公司继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上诉。近日,我们找省高院行政庭的同志交换意见,但在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商人和企业(下称外商)要求查处侵犯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要求责令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等事宜,是否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这一问题上,我局与省高院的认识不一致,我局认为:我国《 商标法》第 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所述“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该包括外商要求查处侵权、责令赔偿等事宜,因此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山顿公司没有按此规定办理,故我局依法不予受理,省高院则认为“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是指办理变更、转让、补证等手续,不包括要求查处侵权、责令赔偿等事宜,山顿公司未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向省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没有违反《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工商局应当受理。
由于我局与省商院在此问题上的认识不一致,将影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为此,请对外商要求查处侵权、责令赔偿等事宜是否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问题,尽速予以明确。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3月1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